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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披露关于盐酸氨酮戊酸口服溶液 用粉末用于脑胶质瘤手术可视化验证性 临床试验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3 02:56:44   来源:u赢电竞官网网址 来源:u赢电竞网站 作者:u赢电竞网址 字号:TT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的盐酸氨酮戊酸口服溶液用粉末(以下简称“该药物”)用于高级别脑胶质瘤(WHO分级III-IV级)术中可视化的验证性临床研究于近日成功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

  胶质瘤是指起源于胶质细胞的肿瘤,是最常见的原发性颅内肿瘤,通常具有发病率高、复发率高、死亡率高和生存期短等特点。手术切除是目前脑胶质瘤国内外临床主要治疗方法,而患者的生存预后与手术切除程度相关。因此手术的根本原则是在不损伤临近正常脑组织的前提下尽可能完全切除病变组织。但高级别脑胶质瘤大多数呈浸润性生长,其与周围正常脑组织边界不清,手术很难全切。本公司拟开发该项术中荧光指引技术,以指示脑胶质瘤边缘,实时引导切除范围,帮助手术医生在尽可能保留健康组织的同时提高肿瘤的全切率,以期提高患者术后生活品质并延长患者生存期。

  本公司附属公司泰州复旦张江药业有限公司就该药物于2023年12月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4年3月获得临床试验批件。该研究旨在评价恶性高级别(WHO分级III-IV级)脑胶质瘤患者口服盐酸氨酮戊酸口服溶液用粉末(5-ALA)用于荧光引导下肿瘤切除术的有效性与安全性。该药物研究于近日已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待本临床试验完成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提交该药物之上市申请。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的附加价值的特点,药品从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商业化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旦张江”或“甲方”)于2018年10月29日与辉正(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正”或“乙方”)签署了《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里葆多®)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市场推广服务协议》”或“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由上海辉正独家为公司产品之一里葆多®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上海辉正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晖制药”)之全资子公司,瀚晖制药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详见公司2020年6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相关内容。

  因2023年度里葆多®销售情况没有到达预期,导致本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明显,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上海辉正发出正式函件以期自2023年12月31日起解除推广服务协议。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及2024年4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7)。

  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上海辉正于2024年6月20日签署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推广协议”)自2023年12月31日起终止等相关事宜。

  公司与上海辉正就终止协议进行的多次沟通属于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公司与上海辉正不存在关联(连)关系,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推广协议自2023年12月31日终止,乙方停止拥有里葆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推广权,不再推广里葆多®,不再继续履行推广协议。

  甲方对于乙方2023年6月至12月进行的销售推广工作,按照《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双方确认2023年6月至12月推广服务费净额为人民币152,044,256.09元。

  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服务保证金和发货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8,799,036.35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向甲方返还保证金收据后全部无息返还乙方。

  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笔补偿款金额为人民币5,100万元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补偿甲方因市场交接而面临的商业回款坏账风险等其他所有风险。为免疑问,对于乙方因履行推广协议项下推广工作而承担或欠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其分包商推广服务费,支付会议服务企业会议费、参展费、住房餐饮费)未包含在上述补偿款中,甲方没有代乙方支付该等款项的法律义务。

  根据2023年2月28日双方签订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七》相关条款约定,因乙方未如期完成2023年的推广指标,乙方向甲方进行赔付。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赔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7,500万元。

  抵销前述第1、2、3、4条约定的双方互负的付款义务后,相关资金收付行为以净额结算,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共计人民币74,843,292.44元。

  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以及瀚晖制药、瀚晖制药所有子公司(“乙方关联公司”)不得生产、销售、代理或推广任何多柔比星脂质体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存在上述违约情形,不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生产、销售、代理或推广任何多柔比星脂质体产品的具体数量,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通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

  公司与上海辉正于交接过渡期间会对里葆多®产品的销售产生一定影响。根据终止协议相关结算条款,推广服务费公司已于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足额预提;补偿款及违约金将于2024年度利润表中予以确认。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已完成各项交接工作,为确保后续市场推广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公司及时作出调整里葆多®的销售策略并已经按各省市的终端销售价格和市场覆盖情况,筛选和确定肿瘤产品专业CSO公司以各省和直辖市为单位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在合规的前提下借力各类招标及集采机遇,发挥CSO公司在各省份的核心推广能力,采取精细化和扁平化的招商代理模式,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品的学术推广工作。

  公司与上海辉正终止合作后,于短期内可能对公司里葆多®产品的销售活动产生影响并造成一定的业绩波动,对公司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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