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赞同,赞同增设吉林省中俄珲春-克拉斯诺公路口岸(以下简称“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珲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当契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场监督管理局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监管理部门,承当珲春口岸进口药材挂号存案的具体作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场监管部门开端承当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存案,安排口岸查验并进行监督管理作业。
三、吉林省药品查验研究院为珲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查验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端承当珲春口岸的药材口岸查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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