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海关总署网站音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赞同,赞同增设合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十条规则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含品、)可经由合肥空港口岸进口。
二、添加安徽省药监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分,由其承当合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存案的具体作业。
三、安徽省食品药品查验研究院为合肥空港口岸药品查验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药品查验研究院开端承当合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查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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